工作場所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的設置、安裝使用要求和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可能出現可燃氣體的生產、運輸、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383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GB12158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358作業環境氣體監測報警儀通用技術要求GB16808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GB17681易燃易爆罐區安全監控系統驗收技術要求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AQ3036-2010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范HG/T20507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定SH3005石油化工自動化儀表選型設計規范SH/T3104石油化工儀表安裝設計規范3術語和符號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符號3.1泄漏釋放源leaksource可能釋放出可燃或有毒氣體(含蒸氣)部位。3.2泄漏釋放源可燃氣體combustiblegas在20℃和標準大氣壓101.3kPa時與空氣混合有一定易燃范圍的氣體。3.3泄漏釋放源可燃氣體工作場所workingsite可能出現可燃氣體的生產、運輸、儲存和使用的場所,如化工廠、罐區、石油煉化、冶金、污水處理、噴漆車間、燃氣或者爆炸性液體蒸汽運輸車、氣化站、加油加氣站、食堂和沼氣站等。3.4檢測報警裝置detectingalarmdevice當環境中可燃氣體泄露時,能發出報警信號和控制信號的裝置。3.5甲類氣體classagas
爆炸濃度下限<10%的氣體,包括氫氣、硫化氫、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乙炔、氯乙烯、甲醛、甲胺、環氧乙烷、煉焦煤氣、水煤氣、天然氣、油田伴生氣和液化石油氣等。3.6乙類氣體secondagas爆炸濃度下限等于和高于10%的可燃氣體。例如,氨氣、一氧化碳和發生爐煤氣等少數可燃氣體。3.7符號爆炸下限LEL可燃氣體爆炸下限濃度(V%)值。4可燃氣體報警儀的設置要求4.1可燃氣體危險場所風險量化界定可燃氣體根據危險性可分為爆炸性可燃氣體和非爆炸性可燃氣體。4.1.1氣體爆炸危險場所的區域等級爆炸性氣體、易燃或可燃液體的蒸汽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場所,按其危險程度的大小分為三個區域:a)0級區域(簡稱0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地、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b)1級區域(簡稱1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c)2級區域(簡稱2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4.2可燃氣體報警儀和報警儀所用傳感器的選型要求4.2.1可燃氣體報警儀的選型要求4.2.1.1具有可燃氣體釋放源汽油報警儀,且釋放時空氣中可燃氣體的濃度有可能達到25%LEL的場所,應設置相關的可燃氣體監測報警儀。
4.2.1.2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混合釋放的場所,一旦釋放,當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25%LEL,而有毒氣體不能達到最高容許濃度時,應設置可燃氣體監測報警儀;如果一旦釋放,當空氣中有毒氣體可能達到最高容許值,而可燃氣體濃度不能達到25%LEL時,應設置毒氣體監測報警儀。4.2.1.3一般情況安裝固定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監測報警儀。但是,若沒有相關固定式監測報警儀或無安裝固定式檢報警測儀的條件,或屬于非長期固定的生產場所的,可使用便攜式儀器監測,或者采樣監測。4.2.1.4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監測報警的數據采集系統,宜采用專用的數據采集單元或設備,不宜將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監測器接人其它信號采集單元或設備內,避免混用。4.2.1.5在運輸過程中,可能釋放可燃氣體達到20%LEL時,應設置專用的車載報警儀或者使用便攜式報警儀。4.2.2報警儀所用傳感器的選用原則4.2.2.1根據被監測氣體種類和環境條件等因素選擇傳感器類型,考慮其選擇性、抗干擾和抵抗環境能力,特別要避開對傳感器有害的物質,可參考GB50493的相關規定。4.2.2.2在滿足精度、穩定性和響應時間等技術要求的情況下,可選擇經濟、安裝使用方便的傳感器。
4.2.2.3可燃氣體的監測報警,一般選用催化燃燒式可燃氣體監測報警儀,也可選用紅外式、半導體式或光纖式等儀器,微量泄漏時可優先選用半導體式。4.2.2.4當可燃氣體監測的環境空氣中含有少量能使催化燃燒元件中毒的硫、磷、砷、鹵素、硅的化合物時氫氣檢測儀,應選擇抗中毒的催化燃燒式元件,當引起元件中毒的物質含量較大時,應選擇紅外或者其它類型監測儀。4.2.2.5現場可燃氣體以烷烴類為主時,可優先采用紅外式可燃氣體監測報警儀。4.2.2.6如果是在運輸過程中,可優先采用半導體式車載報警儀。4.3可燃氣體檢測報警點設定和檢測器安裝位置的確定4.3.1可燃氣體檢測報警點設定4.3.1.1凡有可燃氣體泄露可能的生產裝置及倉儲,貨輪的船艙等場所,必須配置可燃氣體報警儀。4.3.1.2對于無人值班的小型泵房而且不是連續運轉的泵房,有發生可燃氣體泄漏的可能性。特別在北方地區,冬季門窗關閉的情況,可燃氣體泄漏將很快達到爆炸下限濃度,一般在主導風向下游位置安裝報警儀。4.3.1.3室內通風不流暢部位汽油報警儀,地槽地溝容易積聚可燃氣體的地方,現場通往控制室的地下電纜溝,有密封蓋板的污水溝槽等,都是經常性的或在生產不正常情況下容易積聚可燃氣的場所,都可以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儀。
4.3.1.4對于噴漆涂敷作業場所,大型的印刷機附近,以及相關作業場所,都屬于開放式可燃氣體擴散溢出環境,如果缺乏良好的通風條件,也十分容易使某個部位的空氣中可燃氣含量接近或達到爆炸下限濃度值,需要配置報警儀。4.3.1.5甲類氣體,液化烴泵,甲B類或成組布置的乙A類液體泵的動密封。4.3.1.6在不正常運行時可能泄漏甲類氣體,液化烴或甲B類液體采樣口和不正常操作時可能攜帶液化烴。4.3.1.7在不正常運行時可能泄漏甲類氣體,液化烴的設備或管法蘭,閥門組。4.3.1.8可能發生泄漏的汽車上。4.3.1.9罐區環境下的報警儀的設置遵循AQ3036-2010標準。4.3.2可燃氣體探測器安裝位置的確定4.3.2.1罐區環境下的報警點設置參考AQ3036-2010中7.3。4.3.2.2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設備區內,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m。4.3.2.3當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時,可燃氣體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5m。4.3.2.4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汽油報警儀,每隔15m可設一臺檢測器,且檢測器距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5m.對于一個大型有可燃氣體泄漏的車間,可以每相距5~10m設一個檢測點。
4.3.2.5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半封閉廠房內,應在釋放源上方設置檢測器甲苯報警器,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易于積聚,距天花板不得大于30cm。4.3.2.6對于檢測可燃氣體比重大于空氣的諸如烷烴類(甲烷沼氣、民用煤氣除外)、烯烴類(乙烯除外),液化石油氣、汽油、煤油時,應將探測器安裝在低于泄漏點的下方平面上,距地面不得高于30cm。4.3.2.7明火加熱爐與甲類氣體、液化烴設備以及在不正常運行時,可能泄漏的釋放源之間,約距加熱爐5m或在防火墻外側,宜設檢測器。4.3.2.8控制室、配電室與甲類氣體,液化烴,甲B類液體的工藝設備組,儲運設施相距30m以內,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宜設檢測器:a)門窗朝向工藝設備組或儲運設施的;b)地上敷設的儀表電力線纜槽盒或配管進入控制室或配電室的。4.3.2.9設在2區范圍內的在線分析儀表間,應設檢測器。對于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應于在線分析儀表間內最高點易于積聚可燃氣體處設置檢測器。4.3.2.10不在檢測器有效覆蓋面積內的下列場所,宜設檢測器:a)使用或產生液化烴和的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可能積聚可燃氣體的地坑及排污溝最低處的地面上;b)易于積聚甲類氣體,有毒氣體的“死角”。
4.3.2.11車內可能發生泄漏的泄漏源5m以內可安裝檢測儀,也可以將檢測儀的探測部分安裝在泄漏源5m以內,檢測儀的指示部分安裝在人視力范圍內的地點。4.4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值的確定4.4.1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的報警值至少應分為兩級,第一級報警閾值不高于25%爆炸下限(LEL),不低于5%爆炸下限(LEL);第二級報警閾值不高于50%爆炸下限(LEL)。根據危險場所分級的不同,報警值的設定可有所不同。4.4.2按區劃分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的劃分:a)0區安裝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的第一級報警閾值為(5-20)%LEL;b)1區安裝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的第一級報警閾值(5-20)%LEL;c)2區安裝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的第一級報警閾值為(5-25)%LEL。4.5檢測報警裝置的管理要求4.5.1安全監控裝備的檢查和維護4.5.1.1安全監控裝備,應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維護和校驗,保持其正常運行。4.5.1.2強制計量檢定的儀器和裝置,應按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計量檢定,保持其監控的準確性。4.5.1.3安全監控項目中,對需要定期更換的儀器或設備應根據相關規定處理。4.5.2安全監控裝備的日常管理4.5.2.1安全監控項目應建立檔案,內容包括:監控對象和監控點所在位置,監控方案及其主要裝備的名稱,監控裝備運行和維修記錄,監控裝備校驗或計量檢定記錄。
4.5.2.2在安全監控點宜設立醒目的標志。安全監控設備的表面宜涂醒目漆色,包括接線盒與電纜,易于與其它設備區分,利于管理維護。4.5.2.3安全監控裝備應分類管理,并根據類級別制定相應的管理方案。4.5.2.4建立安全監控裝備的管理責任制,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儀器的維護人員及其責任。4.5.3安全監控裝備的檢修和報廢4.5.3.1氣體探測器使用催化傳感器作為氣敏元件的建議使用年限為3年,過期報廢或更換傳感器。4.5.3.2氣體探測器使用紅外傳感器作為氣敏元件的建議使用年限為5年,過期報廢或更換傳感器。氣體探測器在使用過程中或檢修時出現測量精度超出有關國家標準要求,通過校準無法糾正的要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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